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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规后第一案今日宣判

2011年05月19日 00:00 发布人: 本地搜 4106
电动三轮车在成都范围内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第一例交通肇事案件,今天上午,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

  5月18日报道 今天上午,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关于被告人雷某无证驾驶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这也是电动三轮车在成都范围内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第一例交通肇事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人雷某,女,1957年生。2011年2月26日下午,雷某驾驶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由机场路方向沿文昌路向武侯大道方向行驶。约14时35分,雷某驾车行驶至文昌路761号门前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相对方向步行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雷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并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武侯区法院以雷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电动三轮车驶入非机动车道

  当事人被判缓刑

  今天上午,武侯区法院以简易程序方式开庭审理该案件,雷某的儿子、妹妹以及两位亲属也到场旁听。雷某的妹妹告诉记者,雷某是家里的主心骨,出了事故以后,家里全乱套了。为了赔偿受害人家属,家人到处借钱,把房子也卖了,现在家里7、8个人都在外面租房子住。雷某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2万元,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我妈身体一直不太好,而且她眼睛有点问题,那天她出去看病,没想到在回来的途中居然发生了这个事。"雷某的儿子哭着告诉记者。

  判决中,法院鉴于雷某认罪态度好,并且与被害者家属达成协议,获得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并进行了赔偿,不至威胁公共安全,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期间禁止驾驶车辆。

  电动三轮车到底是不是机动车

  新规是证据来源

  在辩护过程中,雷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雷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因为其文化程度低,年龄大,没能通过驾驶证考试,并且在电动三轮车未纳入机动车管理时并不需要取得驾驶证;同时受害人也并没有走人行道,而是在非机动车道上发生事故,因此,希望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从轻处罚雷某。

  本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的蒲浪律师,他表示,本案中雷某认定交通事故全责的重要依据就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成为了这个证据成立与否的关键节点。

  在成都市相关部门正式下发通知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后,驾驶者需持D照上路。按此规定,当事人无照驾驶的情节更加重了交通责任的认定。

  蒲浪认为,"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重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依照2010年修改的《道法》及同年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规定,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两轮电动车或空车重量不超过400公斤的电动三轮车,定义为电动摩托车,这在法律上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划定了界限。本案中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非残疾人车辆,属于机动车范围。

  律师: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应判危险驾驶

  蒲浪还表示,如果酒后驾驶符合法律定义的电动三轮车,也应属于新法"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畴。据了解,成都尚未出现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案例,蒲浪认为,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应依法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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