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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条件

2020年07月28日 09:17 发布人: wotaochina 1959

安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条件: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安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和省直管县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初评结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确认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运行评价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5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监督管理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撤销资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七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

 

安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鼓励政策: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入驻日期:
2019-11-11
资质认证:
未认证
店铺星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