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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高企申报中的八大变化

2020年01月13日 11:13 发布人: wotaochina 2684

变化一: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知识产权。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具有一定的隐藏性,主管机关监管困难,在部分执行宽松的地区被部分企业滥用,部分地区在高新复审中已明确将不认可“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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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二: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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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三:研发费用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研发费用比例在高新认定中是几个最为核心的指标,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4%,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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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四:申请资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理念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2014版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信息更为丰富完整,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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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五: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要求。现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在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了几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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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六: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资格。现行办法下,针对名称变更,专门出台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规范明确有关高新更名处理事项,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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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七:取消高新资格法定情形方面,企业重大、严重违规行为取消高新资格并补税。实务中,由于高新企业的一个性质轻微的违规行为,面临被取消高新资格的局面,因此,新规定更加符合管理中千差万别的实际,也更加公平公正合理,需要提醒的是,主管机关在认定中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防范这一权力被滥用。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了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这一改变提现了三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一次具体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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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八: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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